(2017)湘03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玲与湘潭市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帕溪谷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玲,湘潭市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帕溪谷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42号原告:袁玲,女,汉族。被告:湘潭市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帕溪谷店,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原告袁玲与被告湘潭市新环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帕溪谷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袁玲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袁玲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