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与黄铁见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黄铁见,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黄铁见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47号原告: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梨园转盘。经营者:罗保现。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富,男,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铁见,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户籍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诉被告黄铁见修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撤回对被告黄铁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许昌县鑫逢源汽车维修站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