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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娄某与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魏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36号原告娄某,男被告魏某,男原告娄某与被告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娄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原告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某负担。审判员  樊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