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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26执67号张某某:你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婚生子申某华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24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月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