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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天美誉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天美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美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新苑小区6栋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崔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A座8楼。法定代表人:徐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天美誉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货款341395.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4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