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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与福建全景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福建全景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839号原告: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19号城市精英A座2211房。法定代表人赵文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飞,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全景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宋塘路体育场东侧二楼。法定代表人许少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盈滨半岛二横路。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开发区盈滨岛明华小区A30。法定代表人邵长忠,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全景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海南永庆生态文化旅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睿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情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