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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0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传法与胡长成、续庆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法,胡长成,续庆连,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陵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09-2号原告杨传法,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胡长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被告续庆连,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系车主)。被告永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兰陵县营销服务部。驻临沂市兰陵县兰陵路西段。负责人吴纪兰原告杨传法与被告胡长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胡长成名下的汶上县亲水湾小区6号楼3单元902室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胡长成名下的汶上县亲水湾小区6号楼3单元902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