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宗木与被告沈伟、宣城市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木,沈伟,宣城市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鑫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32号原告:李宗木,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沈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鑫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东路南侧国鑫世纪新城58幢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YN252H。原告李宗木与被告沈伟、宣城市万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国鑫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木撤诉。本案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宗木负担。审判员  吴安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