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1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马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