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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1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马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