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永富申请执行李琼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富,李琼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被执行人李琼秀,女,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本院在执行李永富与李琼秀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琼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琼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琼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县郪口营业所帐户存款1050元,扣划至本院案款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