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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彭正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行初70号起诉人彭正庆,男,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2017年4月19日,本院收到彭正庆的起诉状,诉称因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请求确认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书面公开起诉人申请的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经查,起诉人因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就其“请求依法确认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成该局依法书面公开其所申请的信息”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甘国土资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被申请人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应按法定方式告知被申请人彭正庆补充完善所申请信息内容,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本案适格的被告是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案件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1.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当事人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起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正庆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郝伟丽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亚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