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黎阳江与伍兴秀胡松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阳江,伍兴秀,胡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财保22号申请人:黎阳江,男性,汉族,1956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男性,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伍兴秀,女性,汉族,1974年0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胡松林,男性,汉族,1969年09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黎阳江与被申请人伍兴秀、胡松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黎阳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伍兴秀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的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阳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