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发辉、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发辉,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发辉,男,汉族,1968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金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伟,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发辉因与被申请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发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卢世昌审 判 员 田建萍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