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张晓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张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95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得利寺镇蔡房身村。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晓丽,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在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张晓丽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晓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秀斌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商孟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