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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与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7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成琢,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桂敏,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女,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淑云,女,汉族,1944年6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星淇,男,200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理人:王成琢(王星淇父亲),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玉宝,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革,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1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申请再审称,本案系光明村将村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将获得的租赁费以采暖费的形式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红。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一家因光明村委会在对取暖费分配上不公平,而向法院起诉本案,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故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的起诉,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光明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的再审申请。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起诉要求参加分配的款项,系光明村委会用征地补偿款(光明村部分土地被国家征收所得)回购门市房对外出租的租金。《光明村采暖费发放方案》经光明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涉案租金如何发放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裁定驳回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成琢、杨桂敏、王凤、赵淑云、王星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耿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