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世恒与被告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第三人北京双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恒,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北京双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216号原告:吴世恒,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泓,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工农路益盛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双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21号。法定代表人:巩德胜,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世恒与被告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第三人北京双环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吴世恒于2017年4月21日,以三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计8475元,由原告吴世恒负担。审 判 长  苏 艳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张月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慧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