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良、刘中国、张兴军、张晓英申请执行李金、李素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刘中国,张兴军,张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90号之六申请人,陈良,男性,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刘中国,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张兴军,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张晓英,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金,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素玉,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素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素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