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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义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义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1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义恩,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义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春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义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初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孙义恩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文体中心二楼摆放“捕鱼机”和“奔驰宝马机”赌博机各1台,共15个机位,吸引不特定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18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孙义恩雇佣陈某1、张某、郭某(三人均另行处理)在2台机器上为参赌人员上分、退分。2016年3月4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当场陈某1、张某、郭某及多名参赌人员,扣押该赌博机2台、上分机1台、上分卡16张及从张某处扣押上述两台赌博机的非法获利款18000元。扣押款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义恩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1、张某、郭某、许某、宋某1、刘某、阚某1、陈某2、高某、宋某2、阚某2、李某等证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义恩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2台15个机位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1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义恩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义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顾 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纹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