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丁贷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刘新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丁贷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刘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92号原告丁丁贷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18幢131室。法定代表人任孟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双、赵雅杰,河南书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建,男,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巴庄子139号18幢131室,被告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延津县××村××街××号,原、被告的住所地,以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被告借款合同中虽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习坤审 判 员 原培宏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