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431、1485-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曾塘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曾塘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431、1485-1490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曾塘乃,别名“曾杰”,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刑庭申请执行曾塘乃责令退赔七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2刑初1202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2执1431、1485-1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雪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