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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庆于与尚志国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基通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庆于,尚志国,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基通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10号之一原告:文庆于,男,汉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被告:尚志国,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地址湖南省岳阳市。被告: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麻雀岭工业区M-8栋东座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5577K。法人定代表人:陈爱民。被告:深圳市龙基通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62区龙基通宝汽配城一楼A1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33335T。法定代表人:庄焕双。原告文庆于与被告尚志国、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基通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文庆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庆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小  丽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丹丹(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