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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谢洪波与唐亮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波,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6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波,男,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唐亮,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谢洪波与被执行人唐亮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谢洪波医疗费2537.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724.92元、误工费2416.4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6479.05元;驳回原告谢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洪波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