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33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职务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亮、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南环路与建设街交叉口东南角宝乐迪KTV。经营者:赵红军。被告: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1-2楼157号。法定代表人:马英尧。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青岛宝乐迪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询,被告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主体不存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庆云县宝乐迪量贩式歌厅主体不存在,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李红松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