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卫东、曹捷与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卫东,曹捷,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卫东,男,汉族,1951年6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申请执行人曹捷,男,汉族,1988年4月1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杰,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曹卫东、曹捷与被执行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卫东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2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将10000元执行标的款交至法院(包含另一案件2017豫12执6号曹卫东申请执行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标的款7300元及利息),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执8曹卫东、曹捷申请执行北京沃天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曾庆旭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雅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