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寇某某诉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203民初235号原告寇某某,女。被告崔某,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6日在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9月5日生一女,取名崔某某。现原告寇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崔某同意。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寇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崔某同意;二、婚生女崔某某由被告崔某抚养,原告寇某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婚生女崔某某满18周岁时止。具体支付方式为:每三个月的第一个月月初支付一次。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