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雯丹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雯丹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3刑初8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雯丹,曾用名郑薇薇,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运城市人,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5日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7日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雯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雯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郑雯丹酒后在闻喜县桐城镇爱琴海酒店楼下故意用硬币将被害人班某某的晋LR××××大众牌迈腾小型轿车划伤。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损部分价格为600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郑雯丹与被害人班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班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雯丹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班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户口簿、行驶证、车辆信息登记证,证人李某某、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说明,车辆照片,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郑雯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雯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郑雯丹能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与被害人班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班某某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郑雯丹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雯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洪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