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胥路与龙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路,龙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5647号原告:胥路,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龙华国,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胥路与被告龙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向原告胥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胥路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