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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辉与被告阿加汉_白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阿加汉·白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390号原告:朱辉,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被告:阿加汉·白克力,女,维吾尔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原告朱辉与被告阿加汉·白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朱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朱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海尼沙·斯坎旦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迪丽拜尔 ·铁木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