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9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崔凡出生日期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7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崔凡醉酒驾驶鲁BXXX**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与南京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崔凡的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2017年3月14日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4月4日民警电话通知崔凡到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接受讯问。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崔凡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崔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范家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昊书记员袁升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