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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振海、刘菊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海,刘菊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882号原告:高振海。原告:刘菊香。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武汉路。原告高振海、刘菊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没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支公司”注册登记、注销等信息,被告名称有误,其主体不适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振海、刘菊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