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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汪瑞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42号申请人: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黄平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695704580P(1-1)。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顺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中节路56号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84981954。法定代表人:汪瑞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汪瑞林,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人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汪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汪瑞林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房地权证徽房字第××(B)号房产同额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判后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汪瑞林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被申请人昆山特美的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汪瑞林各负担93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新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