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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志伦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伦,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广汉市东林网络运行维护服务部,廖文强,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独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05号原告:吴志伦,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庐山南路一段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65358568B。负责人:龚树鸣。被告:广汉市东林网络运行维护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海口路141号,注册号510681600237993。经营者:潘东林。被告:廖文强,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独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三亚路一段108号三亚二期10幢3单元。负责人:高山英。原告吴志伦与被告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广汉市东林网络运行维护服务部、廖文强、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独木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吴志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伦撤诉。本案免征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罗贤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陶 星书 记 员 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