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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京广模具电加工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京广模具电加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82号原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东城开发区外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5160194-5。法定代表人:韩红召委托代理人:催权营,男,系河南科瑞置业工作人员。被告:郑州京广模具电加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13号楼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4956-X。法定代表人:郭满生原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京广模具电加工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东智人民陪审员  张全根人民陪审员  朱留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