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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297号原告常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