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297号原告常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某,女,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常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