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70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戴怀前、邱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怀前,邱勇,吴春妮,张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戴怀前,又名戴怀全,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邱勇,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春妮,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舟明,又名张国民,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再审人戴怀前与被申请人邱勇、吴春妮、张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戴怀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戴怀前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戴怀前申请撤回再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戴怀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审判员 :金书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叶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