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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某、菊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菊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女,1993年3月12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菊某(系雷某之母),女,1963年4月9日生,彝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男,1972年8月2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94年2月8日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华,系贵州秋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710673447。上诉人雷某、菊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震、被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某、菊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仅返还3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015年12月份,经本村村民黄希芬介绍,雷某与王某认识,见过两次面后,2016年春节前介绍人黄希芬家叫雷某去帮忙做杀猪饭,吃完晚饭后,雷某提出要回家黄希芬不准,当晚安排王某和雷某在一间屋里,并强行收走雷某的手机,把房门反锁,王某便和雷某强行同居,当时是夜半三更,雷某没有电话无法报警。凌晨三点多,黄希芬和王某就把雷某用摩托车拉到王家去了,雷某在王某家受到恐吓、威胁,还不准雷某与家人联系,受到严格监督。2016年2月13日,王某家安排送彩礼,雷某才得自由回家,××××年××月××日在王志远家的安排下,两人办理了结婚证,2016年3月份,王某便带雷某到浙江打工。2016年4月份,雷某发现自己怀孕,因王某天天喝酒、赌钱,夜里回家还把房东家门砸坏,并且还打雷某,在忍无可忍之下,雷某决定去医院打掉孩子,相关的医疗票据被王某拿走。一审法院只对彩礼进行了审理,并没有对雷某的个人生活遭遇和生活支出进行审理,雷某与王某带去的50000多元现金已被王某挥霍一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关于王某家所送的彩礼,主要是用于雷某置办嫁妆的,但雷某置办的20000多元的衣物、三金还存放在王某家,根本没有办法拿出,在送彩礼当日,雷某家也好酒好菜招待了王家的亲人,这些费用均应从彩礼中适当扣出,加之在王某与雷某出门打工之日,雷某的母亲菊某还凑足了50000多元钱给两人带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重新改判。王某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雷某、菊某不想履行返还义务,提出无理上诉企图拖延履行时间。王某与雷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王某系在对雷某了解不够、雷家急忙催促的情况下仓促筹集给付了彩礼,婚后在一起才一个月左右雷某就悄悄离开王某,两人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基本上符合双方登记结婚实际上未共同生活的条件。最为糟糕的是,由于王某在外打工期间生病没有积攒多少彩礼钱,在雷家急忙催促下为筹集彩礼向亲友借钱,现在是人财两空,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又因患病正在治疗无法出去做工,向亲友所借的钱还不上,陷入经济困难的境地。一审法院虽然对王某远赴福建等地寻找雷某的花费没有支持,但去寻找的差旅费、误工费等必然要产生,这也是王某现因此桩不幸婚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又一原因。在找到雷某要求回家解决纠纷的过程中,雷某在派出所明确表示不愿意跟王某回家,并承诺第二天和母亲菊某到王某家中和平商量事情的解决办法,可见其心里已经做好让王某人财两空的思想准备。故一审法院根据庭审中的答辩和举证质证情况,鉴于王某、雷某生活时间短暂有一定的生活支出,考虑由二上诉人酌情返还是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当地生活情理的。二、雷某、菊某上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纯属编造。王某要求强行同居、恐吓威胁、殴打雷某等情形是不存在的,雷某与王某带50000元现金出门打工更是违反生活常理。如果这些情形存在,那被上诉人早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了,雷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报案追究,还和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和雷某在六枝中寨乡给付彩礼并办理登记结婚,到浙江是出门打工挣钱,并不是在浙江买房、做生意,没有什么大额支出,凭什么菊某会拿50000元钱给雷某带去浙江生活,况且菊某、雷某家是农村人也不富裕,这不符合生活常理和逻辑。至于上诉状中提到雷某置办的嫁妆20000多元的衣物和三金更是无中生有,雷家没有陪嫁任何物品,衣物和手机等都是王某另外馈赠给雷某的,上诉人所称的事实和理由纯属编造。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经过庭前调解不成再行开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二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雷某及第三人菊某返还原告彩礼金78800元;2、判令被告雷某支付原告为寻找雷某所花的各项费用共计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3日,原告王某给付被告雷某及其母亲菊某彩礼钱78800元,××××年××月××日,王志远与雷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王某与雷某外出打工,同年4月,雷某离开王某,2016年7月17日,雷某向王某出具了保证书,明确表示不愿意跟王某回家,并承诺第二天和母亲菊某到王某家中和平商量事情的解决办法。王某为结婚欠债近50000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2016年11月21日,经法院调解,王某与雷某解除了婚姻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雷某虽办有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王某因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金已导致其家庭困难,再者,雷某向王某所作的保证书中,也有就婚姻、彩礼金一事进行协商的意思表示,故对王某要求返还彩礼金的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王某与雷某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有一定的生活支出,故考虑酌情返还,从本案的事实看,应由雷某与菊某共同返还较为合理。雷某及菊某提出彩礼金中有50000元是拿给王某和雷某外出打工时所花费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雷某与菊某不能提供相关依据加以证实,雷某与菊某的此辩称与常理不合,故不予采纳。对王某主张的要求雷某支付其找寻雷某所花的费用10000元,王某的此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雷某与第三人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王某负担210元,雷某、菊某负担8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某)。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王某为结婚欠债近50000元”不予认定外,对其余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上诉人雷某、菊某应返还被上诉人王某多少彩礼钱。本案中王某向雷某、菊某二人交付78800元彩礼钱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以确认。现王某请求全额返还彩礼钱,二上诉人仅同意返还一部分,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王某与雷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已经离婚等情形后,酌情判决由二上诉人返还王某彩礼60000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同意返还三万元彩礼钱,并主张是因被上诉人喝酒赌钱并殴打上诉人雷某、上诉人雷某堕胎等才导致雷某离家出走,被上诉人交付的彩礼钱部分已经用于购买衣服等物品,剩余的已经返还给了被上诉人,但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雷某、菊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罗 敏审判员 龙 婷审判员 张德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