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黄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45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某,男,1991年6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邹城市张庄镇西卞村11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414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鲁B×××××号小型轿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51KM+400M处时,因观察不周,将前方由东向西过马路的行人高传祥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黄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在现场等待并报警。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莹子刑事速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