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邱靖淇与胡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靖淇,胡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911号原告:邱靖淇。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被告:胡家友。原告邱靖淇与被告胡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靖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靖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邱靖淇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书记员 王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