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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3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