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诉尚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3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尚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