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钧、孙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朱巨标,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孙开钧,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孙为富,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法定代表人:孙开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朱巨标申请执行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开钧、孙为富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