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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巨标与孙开钧、孙为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巨标,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朱巨标,男,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孙开钧,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孙为富,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法定代表人:孙开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86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兵,该公司董事长。朱巨标申请执行孙开钧、孙为富、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开钧、孙为富住所地在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由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传龙审 判 员  丁忠军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