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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支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支某甲,支某乙,支某丙,支某丁,支某戊,支某己,支某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214号原告陈某某,女,原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丁,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戊,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支某庚,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支某甲、支某乙、支某丙、支某丁、支某戊、支某己、支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立案时,本案的原告陈某某已于2016年10月27日去世,该原告诉讼主体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对支某甲、支某乙、支某丙、支某丁、支某戊、支某己、支某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支某庚(原代交诉讼费的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