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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794昝建新与赵勇、徐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建新,赵勇,徐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794号原告:昝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被告:徐有娣。原告昝建新与被告赵勇、徐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昝建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建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昝建新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