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794昝建新与赵勇、徐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建新,赵勇,徐有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794号原告:昝建新。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包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勇。被告:徐有娣。原告昝建新与被告赵勇、徐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昝建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建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昝建新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