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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洪强、沈爱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群,高洪强,沈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76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群,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高洪强,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沈爱群,女,1970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赵伟群诉被告高洪强、沈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高洪强、沈爱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赵伟群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高洪强、沈爱群归还借款11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00万元,并由二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洪强、沈爱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二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另案依法启动了对二被执行人及案外人高1、高2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通波路XXX弄XXX号全幢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亦无社保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因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尚未处置变现而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高洪强、沈爱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除二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屋尚未处置变现外,本院查找不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伟群与被执行人高洪强、沈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陆红根执行员  范明火执行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