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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玉春与周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春,周小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705号原告田玉春,男,汉族,1960年9月15日出生,干部,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周小舟,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春诉被告周小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玉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田玉春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原告田玉春负担。审判员  武新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