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志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连,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05号原告:魏志连,女,汉族,1958年7月28日生,现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原告魏志连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魏志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志连负担。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