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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志连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连,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605号原告:魏志连,女,汉族,1958年7月28日生,现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XX,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原告魏志连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魏志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志连负担。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