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8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阙玲、郑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玲,郑南,阙玲,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阙玲,女,198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北流市。被执行人郑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阙玲与被执行人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阙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将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81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中第一期的欠款3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