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孔凡龙、王晓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孔凡龙,王晓煜,孔凡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B座(九州中路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8661002996。负责人:陈志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风险经理。被告:孔凡龙,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晓煜,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孔凡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孔凡龙、王晓煜、孔凡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扈长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