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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孔凡龙、王晓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孔凡龙,王晓煜,孔凡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AB座(九州中路8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8661002996。负责人:陈志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忠杰,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男,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风险经理。被告:孔凡龙,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王晓煜,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孔凡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与被告孔凡龙、王晓煜、孔凡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1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扈长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