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雪莲与潘哲鸣、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雪莲,潘哲鸣,叶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60号原告:魏雪莲,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哲鸣,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叶娜,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魏雪莲与被告潘哲鸣、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魏雪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魏雪莲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