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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雪莲与潘哲鸣、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雪莲,潘哲鸣,叶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60号原告:魏雪莲,女,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哲鸣,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叶娜,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告魏雪莲与被告潘哲鸣、叶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0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魏雪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魏雪莲负担。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