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天富与被上诉人彭秀妍、李旭耀、王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天富,彭秀妍,李旭耀,王文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4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天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秀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耀。委托代理人:郭凤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祥。上诉人周天富因与被上诉人彭秀妍、李旭耀、王文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中没有事实认定部分,属于事实不清,应依据现有证据查清事实后,确定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天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康永杰审判员 郭逸群审判员 牛广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