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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开红申请执行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开红,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秦开红,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冕宁县城厢镇小东河印象A幢三单元。法定代表人:李翌,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开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616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翌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径付申请人秦开红案款人民币261660.00元,申请执行人秦开红书面向本院申请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5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执行员 董宇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